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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488號
抗 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送達代收人 黃俊哲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3日就103年度司繼字第1488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尚未繳納,故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銷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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