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繼,1606,2014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606號
聲 請 人 劉彥羚
法定代理人 張羽喬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有劉彥羚簽章之聲請狀。 (附原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孫曉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