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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657號
聲 請 人 王秋塗
代 理 人 吳莉鴦律師
受 選任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王猪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被繼承人王猪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猪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 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猪(男、民國前24年8月3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縣神岡鄉○○村○○路00號)與聲請人均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然被繼承人已於46年1月24日死亡,而其之子女及配偶均先於其而歿,被繼承人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爰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依法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繼承系統表、舊式手抄版除戶戶籍謄本及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103年6月18日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均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共有人,而被繼承人之配偶王蔡順(44年12月26日歿)、子女王瑞新(29年11月30日歿)、王瑞慶(33年10月28日歿)、王綢(18年4月19日歿)等均已早於被繼承人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此有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證;
另經本院依職權函詢神岡區戶政事務所被繼承人之子王瑞慶、王瑞新是否仍有繼承人,經該所回覆以:均查無其等之繼承人等語,有該事務所103年8月11日中市神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查,聲請人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另參酌選任遺產管理人處理無人繼承遺產事宜,旨在維護公益及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利益,此觀民法第1177條立法理由即明,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程序相當繁複,自應選定熟習該項作業者為佳,國有財產署為國庫之管理機關,備有管理財產之專才,並具相當公信力,代管無人繼承遺產清理事宜亦為其執掌事務,顯見其足以勝任遺產管理人之職務。
執此,本院認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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