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繼,1987,20141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987號
聲 請 人 傅元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馬毓俊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馬毓俊(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於民國71年 9月28日死亡,留有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前揭四筆土地係道路用地,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由馬毓俊文教基金會管理,最近有建設公司擬購買,須先請地政事務所補發土地所有人權狀,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告知須先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方可補發權狀。

經查,被繼承人在臺係單身,亦無子女,於病中曾有遺囑身後成立馬毓俊文教基金會管理其遺產,因被繼承人是否仍有應繼承人不明,無法依同法第1177條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為被繼承人選定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71年 9月28日死亡,有聲請人所提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惟查,聲請人雖為財團法人馬毓俊先生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亦為被繼承人之同鄉,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財團法人馬毓俊先生文教基金會103年10月7日中湘字第 4號函在卷足憑。

然聲請人本身與被繼承人無任何法律上利害關係,非利害關係人。

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並非利害關係人,與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規定不符,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孫曉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