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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103號
抗 告 人 丁00
法定代理人 丁世彬
林思吟
抗 告 人 黃00
抗 告 人 黃00
抗 告 人 黃00
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丁怡芳
黃秀賢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103號拋棄繼承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抗告人尚未繳納,故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李銷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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