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繼,2390,201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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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390號
聲 明 人 陳金鈴
陳劉照子
陳學鋕
陳學潗
陳白尤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聲明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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