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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427號
聲 請 人 紀秀珍
紀省尚
紀秀苹
紀成尚
紀京尚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紀玉松死亡證明書正本、委託書正本、親屬關係公證書正本、所有聲請人之居民身分證及常住人口登記卡(皆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及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二、大陸地區遺族申領軍職人員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健金查證申請表。
三、確認本件係為何人聲請選定遺產管理人(紀玉松若已經本院准予聲明繼承,則應為紀玉松選定遺產管理人)
四、紀玉月之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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