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繼,2486,201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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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486號
€1+聲 請 人 張陳麗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陳張淑柔之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被繼承人陳張淑柔之親屬系統表,包含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如: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之姓名、年籍資料、存歿情形、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明本件無法由親屬會議選定遺囑執行人之原因。

(二)、被繼承人陳張淑柔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包含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以此類推)、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陳報利害關係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是否同意聲請人指定之人選,若同意者,應提出同意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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