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聲,1774,201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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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774號
聲 請 人 陳俊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百冠機電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三年十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百冠機電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尚有欠稅未償還,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司聲字第542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4年3月31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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