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聲,1815,2014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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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815號
聲 請 人 星展銀行中港分行
法定代理人 鄧穎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施坤海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因相對人住居所遷移,以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影本等為證。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施坤海郵寄存證信函,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信封所示,聲請人係向「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郵寄,經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

然依相對人施坤海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示,相對人係設籍於「彰化縣鹿港鎮○○巷00號」,聲請人尚未對相對人之最新戶籍地址送達,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

是本件聲請尚非適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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