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聲,1819,2014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819號
聲 請 人 星展銀行中港分行
法定代理人 鄧穎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宜璋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向相對人吳宜璋最新戶籍地送達通知書而無法送達之證明。

㈡提出向相對人吳宜璋欲公示送達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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