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聲,1826,201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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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826號
聲 請 人 黃金標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鴻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一○四年五月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鴻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與第三人張献德及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民事訴訟案件,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司聲字第743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4年5月17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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