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家親聲,640,2014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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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640號
抗 告 人 林秧全
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其民間因103年度家親聲字第640號給付扶養費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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