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家訴字第118號
原 告 孫宇傳
訴訟代理人 孫旻暐
被 告 孫宇
孫宇風
訴訟代理人 趙採燕
被 告 孫宇松
莊孫初
孫香美
孫美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未到庭之被告莊孫初是否受合法送達,有再調查之必要。
爰裁定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