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建,242,20161027,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璉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佑工程有限公司因103年度建字第24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1,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2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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