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法,73,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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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張宏年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奉順宮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中市奉順宮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中市奉順宮之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臺中市奉順宮之董事長,該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影本1份、新、舊章程各1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請准予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中市奉順宮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中市奉順宮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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