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消債更,297,201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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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盧巍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盧巍夫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通知於103年11月24日訊問調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此有送達證書、報到單及訊問筆錄在卷可憑。

揆諸首開法律規定,自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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