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消債補,311,201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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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31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宜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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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㈡聲請人如於戶籍地之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請敘明原因為何│
│  、戶籍地房屋所有權為何人、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
├───────────────────────────┤
│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㈣應補正:                                            │
│⒈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⒉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⒊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
│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⒋請說明何以男友之父母遠在大陸即無法負擔扶養義務?又除│
│  其父母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如兄弟姐妹)?        │
├───────────────────────────┤
│㈤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 │
│  年1月起至103年10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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