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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31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淑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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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聲請人稱目前係受雇於他人在市場工作,並提出薪資給付證│
│ 明,請說明與雇主間有無親屬關係? │
├───────────────────────────┤
│㈡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㈢補正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
│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
│㈣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 │
│ 年1月起至103年10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如已提出即無須│
│ 重覆陳報)。 │
├───────────────────────────┤
│㈤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7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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