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消債補,323,201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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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32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賴家蓁即賴莉樺即賴慧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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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數額(例如水電瓦斯、電信費、教育費│
│  用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                          │
├───────────────────────────┤
│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
│  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
│  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㈢聲請人如於戶籍地之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請敘明原因為何│
│  、戶籍地房屋所有權為何人、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
├───────────────────────────┤
│㈣應補正應受扶養權利人(長子及次子)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
│  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
│㈤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長子及次子)名下所有金│
│  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10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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