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329號
聲請人( 林芳如即林淑惠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g2;
附表:
┌───────────────────────────┐
│㈠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
│ (含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債權人清冊),可向較大型之郵│
│ 局聲請。 │
├───────────────────────────┤
│㈡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101 年11月21日至 │
│ 103 年11月20日)有無擔任公司/ 商行/ 自營攤販等之負責│
│ 人?若有,應提出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
│ 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
│ 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
│ 收入情形。 │
├───────────────────────────┤
│㈢應提出或說明: │
│①債務人使用何人交通工具?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1 年11月21日至103 年11月20日)間「│
│ 本人」及「應受扶養權利人」之各項收入(含工作所支領之│
│ 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
│ 得)明細,如無法完整提出,仍應書面說明之。 │
│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1 年11月21日至103 年11月20日)間之│
│必要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含膳食、教育、交通、醫療、│
│ 賦稅、扶養費支出等)。 │
├───────────────────────────┤
│㈣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㈤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
│ 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
│ 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㈥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
│ 101 年2 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帳戶存簿內頁明│
│ 細影本即屬之)。 │
├───────────────────────────┤
│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200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