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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330號
聲請人 王美瑩
即債務人 (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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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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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關於財產部分,應依序提出或說明(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
│ 提出): │
│①債務人名下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父親」是否尚有其│
│ 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
│ 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③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 │
├───────────────────────────┤
│㈡關於收入支出部分,應提出說或說明(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
│ 複提出): │
│ 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父親」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
│ (即自101 年10月17日至103 年10月16日間)之各項收入之│
│ 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
│ 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
│ 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
│㈢陳報「本人」及「受扶養親屬父親」自101 年10月17日起迄│
│ 今所有各項具有價值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之變動情形。 │
│ 以及此段期間債務之變動情形? │
├───────────────────────────┤
│㈣目前任職公司全銜?平均每月收入狀況? │
│ 併提出現在職及薪資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勞工保│
│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薪資單影本、薪轉帳戶明細影│
│ 本等)。 │
├───────────────────────────┤
│㈤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
│ 納證明,如無法提出,仍應以書面說明。 │
├───────────────────────────┤
│㈥戶籍地為何人之房屋?與承租房屋之出租人是否為親屬或有│
│ 情誼關係? │
├───────────────────────────┤
│㈦應補正: │
│ 應受扶養權利人「父親」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
│ 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
│ 單」。 │
├───────────────────────────┤
│㈧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父親」名下所有金融│
│ 機構(自101 年1 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帳戶存│
│ 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
│㈨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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