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監宣,596,2014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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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紀文凱
代 理 人 林瓊嘉律師
相 對 人 紀經華
利害關係人 紀文森
紀香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洪月華社會工作師為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

又處理家事事件,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

又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

家事事件法第165條、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16條第1項均有明文。

二、依卷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鑑定書所載:相對人失智症其程度重大等語,堪認應受監護宣告之相對人並無意思能力,依法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

再經本院審酌洪月華社工師係經司法院造冊之程序監理人人選,為「台中市康復之友協會」社工督導,具有處理相類案件之實務工作經驗,足認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可充分保障相對人之權益。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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