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簡上,231,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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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都會焦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謝卿燕
訴訟代理人 陳炳州
被上訴人 壹鈞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瑞
劉述芬
訴訟代理人 房崇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廖謝卿燕為上訴人都會焦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3 年12月28日,由吳虹蘘變更為廖謝卿燕,有臺中市北區區公所104年1月21日公所公建字第1040001696號函、104年6月2日公所公建字第1040012602 號函號函及都會焦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申請變更報備書、臺中市公寓大廈負責人報備基本資料表、都會焦點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第二次會議紀錄附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新任法定代理人廖謝卿燕承受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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