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簡上,265,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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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楊淑貞
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黃振源律師
被上訴人 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筠婷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複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且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謝慧敏
本件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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