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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03號
原 告 首元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昶平
被 告 葉黃杞
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秋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萬1,800元(核定方式如附表所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民國103年11月4日中市稅民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照),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4,9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 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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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建 號 │ 門 牌 號 碼 │課 稅 現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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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北區賴厝廍段 │臺中市○○○路000號7│128萬8,500元│
│ │11369建號 │樓之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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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中市北區賴厝廍段 │臺中市○○○路000號8│132萬6,800元│
│ │11379建號 │樓之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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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中市北區賴厝廍段 │臺中市○○○路000號 │140萬5,700元│
│ │11409建號 │11樓之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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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中市北區賴厝廍段 │臺中市○○○路000號9│142萬0,800元│
│ │11380建號 │樓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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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 │ │544萬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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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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