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22號
原 告 維多利亞時尚珠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羿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儒勳(楊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張貼於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物一樓外如證物二照片所示之廣告看板拆除,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物一樓外如證物二照片所示之廣告看板拆除所需費用(併應提出估價單,載明施工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