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補,1863,201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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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63號
原 告 賴魏阿鬆
被 告 陳賴招治
廖金玉
陳鴻銘
陳秀英
曾趙秀枝
王秀鳳
王春美
賴秀鑾
王碧雲
王碧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容許將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原告登記地上權,系爭土地之面積為140平方公尺,原告所使用之面積為53平方公尺(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房屋之所佔土地面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7萬4,206元【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價額:103平方公尺×民國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萬1,000元/平方公尺=731萬3,000元。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價額:37平方公尺×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萬1,800元/平方公尺=265萬6,600元。
(731萬3,000元+265萬6,600元)×53/140=377萬4,206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8,42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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