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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64號
原 告 皇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閎遠(即黃清山)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璉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55,9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77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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