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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72號
原 告 周奕利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大倫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22,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1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7,62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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