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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82號
原 告 柯榮坤
被 告 柯榮欽
吳財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2,960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900 元,以及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面積3,102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500 元,原告均為公同共有人,依其主張公同共有權占4分之1 之比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120,250 元〔計算式:( 2960*1900+3102*3500) *1/4=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請以準備書狀補充下列資料:
(一)提出現況照片(含地上物、道路等)、現況圖並附註說明(含地上物所有人或土地分管使用人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二)說明是否欲為遺產分割?而被繼承人吳朝之遺產,除系爭土地外,如有其他公同共有尚未分割之遺產,請併予列表及提出佐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但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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