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補,1887,201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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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87號
原 告 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103 年度司促字第34454 號) ,嗣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 萬9,204 元,應繳裁判費3 萬4,759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 萬4,259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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