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補,1891,201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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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91號
原 告 鍾鏡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菊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7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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