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補,1931,201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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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31號
原 告 喬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念慶
上原告與被告美商美國總統輪船股份有限公司(AMERICAN PRESIDENT LINES,LTD)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6,8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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