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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42號
原 告 鄭雅云
原 告 陳曜光
被 告 朱伯鈞
被 告 楊順木
上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即系爭房屋拍定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1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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