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補,1950,2014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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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50號
原 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魏吉洲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5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1,08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8,22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72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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