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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5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 告 陳政偉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政偉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39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0萬9,3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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