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55號
原 告 佑家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恒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惠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3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2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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