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補,1960,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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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60號
原 告 林進成
訴訟代理人 林勝安律師
被 告 林滿
林妙如
林暖真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台幣(下同)257 萬5,054 元【計算式:(364.16㎡×1 萬9,900 元/ ㎡) +(30.47 ㎡×1 萬5,700 元/ ㎡)=772 萬5,163 元,772 萬5,163 元×1/3 =257 萬5,05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6,54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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