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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65號
原 告 林敏霖
上原告與被告林碧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4,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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