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補,1978,201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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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78號
原 告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志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08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07,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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