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78號
原 告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志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08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07,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