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補,1982,201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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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82號
原 告 吳義村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秀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3,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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