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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85號
原 告 詹芳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自輝、蔡道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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