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0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柯錫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紀楊淑花因103年度訴字第1108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96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