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71號
上 訴 人 賴元寶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張素珍、楊玉梅間請求遷
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66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09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