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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71號
抗 告 人 賴元寶
相 對 人 張素珍
楊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21 日以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茲抗告人以其已於同年11月16日繳納足額上訴費為由(註:本院於103年11月27 日始收受繳費收據),提起抗告,並有繳費收據1紙附卷可稽,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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