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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272號
原 告 任祥輝
被 告 宏鑫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 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遊戲帳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線上遊戲星城ONLINE,註冊帳號0000000000下,如附表編號①~⑨所示角色及遊戲幣等解除凍結,回復原告使用之權利。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將線上遊戲星城ON LINE帳號0000000000之電磁紀錄(如附表編號①~⑨所示角色)返還予原告;
嗣於103年8月26日之準備書狀,將聲明變更為:被告應將線上遊戲星城ONLINE,帳號0000000000下,如附表編號①~⑧所示角色及遊戲幣等解除凍結,回復原告使用之權利;
再於民國103年11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將聲明更正為:被告應將線上遊戲星城ONLINE,帳號0000000000下,如附表編號①~⑨所示角色及遊戲幣等解除凍結,回復原告使用之權利。
其訴雖有變更及追加,惟均係本於被告有無合法終止原告線上遊戲帳號使用權之爭議而起,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且申請回復使用權之角色由8個變為9個,僅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說明,均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自民國101年10月起,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帳號註冊,並陸續以附表及其他約50個角色,參與被告所架設之星城ONLINE線上遊戲。
惟被告公司於102年6月7日竟未事前通知,即永久停止原告如附表所示帳號之使用權。
經原告申訴後,被告始於102年6月11日回覆原告,表示係經玩家檢舉於遊戲中有商業廣告及發言。
雖被告嗣於102年8月21日恢復附表編號⑩~⑮等6個角色之使用權,惟仍繼續終止附表編號①~⑨等9個角色之使用權。
㈡依星城ONLINE使用者合約第十八條規定:「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7日。
除構成合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合約應享之權利。」
本件被告並未公告、通知原告,即永久停止原告帳號的使用權,為顯然違反上開合約之規定。
㈢原告帳號下角色內之遊戲幣,係先以新台幣(下同)一元一點之方式,在各地之經銷商、便利商店或網咖購買點數卡,再存入原告帳號下之各角色內,以1:100之比例(即一點兌換遊戲幣100元)換為遊戲幣。
被告凍結原告之帳戶前,各角色內之遊戲幣數量,分別如附表所示。
此乃原告花費近100萬元購買點數卡累積而來。
被告任意凍結原告之帳號,對原告權益影響甚重。
㈣另外,原告每筆遊戲幣之交易,被告均收取2%之手續費,顯然交易遊戲幣是被告所允許。
被告以此凍結原告之帳號,亦有違反誠信之虞。
㈤聲明:被告應將線上遊戲星城ONLINE,帳號0000000000下,如附表編號①~⑨所示角色及遊戲幣等解除凍結,回復原告使用之權利。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為星城ONLINE線上遊戲之經營者,而玩家欲加入系爭遊戲前,均須先同意被告所公佈之「星城ONLINE使用者合約」後,始得參與系爭遊戲,且在101年間,被告因受主管機關就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查訪作業後,遂於同年9月19日將修正版本公告之,原告係於101年10月2日向被告申請遊戲帳號,自應受合約之拘束。
㈡依使用者合約第二十一條第3項規定,玩家於遊戲網站或透過本服務進行、揭露、公開以有價物品及金錢與其他人進行本服務各類虛擬貨幣或虛擬物品之交易、買賣、交換、轉換、其他類似行為或廣告性宣傳,或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或其他本合約內容之任一規定者,被告公司得終止與玩家之契約關係。
經查,原告於102年4月至6月間,陸續以附表編號①~⑨之遊戲角色,向其他玩家以金錢之方式買賣系爭遊戲之虛擬貨幣,被告自得立即終止契約。
此並非停權處分,故毋須先行知會玩家改善。
㈢另被告只開放玩家以虛擬貨幣進行虛擬寶物之交換,並據以收取2%之手續費,然並沒有開放現金交易。
因被告必須透過事後之查證,始能知悉玩家有無以現金交易虛擬貨幣或虛擬寶物之情形,因此在玩家違規進行交易時,才一律收取2%之手續費。
惟仍不得以此認為被告同意以現金進行虛擬貨幣或虛擬寶物之交易。
㈣再依使用者合約第14條規定,本服務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即被告)所有,則於被告依合約終止契約時,原告亦不得請求交還相關之電磁紀錄,併此敘明。
㈤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自101年10月起,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帳號註冊,並陸續以附表及其他約50個角色,參與被告所架設之星城ONLINE線上遊戲。
惟被告公司於102年6月7日未事前通知,即停止原告如附表所示帳號之使用權。
經原告申訴後,嗣於102年8月21日恢復附表編號⑩~⑮等6個角色之帳號使用權,惟仍繼續終止附表編號①~⑨等9個角色之帳號使用權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告公司102年6月11日宏鑫申字第0000000號函、及102年8月21日宏申字第00000000號函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已堪認定。
㈡依「星城ONLINE使用者合約」十八8條第1項規定:「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指玩家)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
而依「星城ONLINE遊戲管理規章」之「罰則規範」第3點規定,利用星城ONLINE遊戲平台買賣遊戲幣,含使用本公司服務或藉由本公司服務之行為者,第一次懲處停權三日,第二次懲處停權七日,情節嚴重者,將處以終止契約。
此外,依「星城ONLINE使用者合約」第二十一條第3項規定:「甲方(指玩家)有下列情事者,乙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⒈甲方於遊戲網站或透過本服務、揭露、公開以有價物品及金錢與其他人進行本服務各類虛擬貨幣或虛擬物品之交易、買賣、交換、轉讓、其他類似行為或廣告性宣傳。
⒉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或其他本合約內容之任一規定,而經乙方認定屬情節重大者..」.」。
綜上可知,倘玩家違反遊戲規章,利用星城ONLINE遊戲平台買賣遊戲幣,被告除可限制玩家使用遊戲之權利外,情節重大者,並可終止契約。
惟不論限制玩家使用遊戲之權利,或終止契約,依上開規定,均需事先通知玩家,其中限制使用遊戲之權利時,並應以通知玩家改善未果,始足當之。
㈢經查,原告確實有以附表編號①~⑨之遊戲角色,利用被告公司之星城ONLINE線上遊戲平台交易遊戲幣之事實,除有上開遊戲角色之發話遊戲歷程記錄一份在卷可稽,復為原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已堪認定。
故被告自非不得依相關規定,限制原告使用遊戲之權限或終止契約。
㈣被告固主張,已依規定終止與原告之合約。
惟查,原告係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帳號申請註冊後,再分別以附表及其他約50個角色參與星城ONLINE之線上遊戲,故與被告公司成立合約者,係原告所申請註冊之0000000000帳號,並非各別之遊戲角色,雖然原告所使用之各別角色參與遊戲時,均需受兩造間使用者合約之規範,惟此乃原告帳號申請註冊後,再依核准申請之帳號設置遊戲角色參與遊戲之當然結果,惟兩造間仍僅成立一個使用者合約,至為灼然。
而經檢視被告對原告違反遊戲規範之處置,係停止附表所示15個角色之使用權,惟並未停止原告帳號下所使用之全部角色的使用權,甚至在查證其中6個角色並無實際從事遊戲幣之交易後,即恢復該6個角色之使用權。
由此可知,被告對於原告違法交易遊戲幣之處置,顯然係依「星城ONLINE使用者合約」第十八條第1項規定,限制原告使用遊戲之權利,而非依「星城ONLINE使用者合約」第二十一條第3項之規定,終止與原告間之使用者合約,至為灼然。
㈤按玩家於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被告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
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被告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遊戲使用權利,已如前述。
被告雖抗辯曾事先通知原告,惟為原告所否認。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並未就停止原告部分角色使用遊戲之權限,曾事先通知原告改善一情,負舉證之責,則原告主張被告並未事先通知改善,自可採信。
況且,被告於本院103年11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已自承:關於停權的部分,是以系統設定在原告點選的時候就會發現被停權及停權的原因,原告就是因為點選後發現被停權,才會跟被告公司申訴等語。
益證被告並未事先通知原告改善,即予以停權至明。
茲本件原告雖有違法遊戲管理規則之行為,惟被告並未先行通知原告給予改善之機會,已違反上開使用者合約關於停權處置之正當程序,被告停止原告部分角色參與遊戲之權利,已屬違法,自不生停權之效力。
㈥又縱認原告交易遊戲幣之行為情節嚴重,已達終止合約之門檻,惟依「星城ONLINE使用者合約」第二十一條第3項之規定,被告亦應先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原告後,始得終止契約。
茲被告並未事先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原告,已如前述,依相關規定,自亦不得終止與原告之使用者合約,併此敘明。
㈦綜上所述,被告停止原告所註冊帳號下,如附表編號①~⑨等9個角色之使用權,既未依星城ONLINE使用者合約第十八條之規定,踐行正當之程序,自不生停權之效力。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線上遊戲星城ONLINE,帳號0000000000下,如附表編號①~⑨所示角色及遊戲幣等解除凍結,回復原告使用之權利,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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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遊戲角色 │ 角色目前狀況 │停止使用時之│保險箱餘額│
│號│ │ │星幣數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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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瞬發昌庫 │ 停止使用 │ 34,356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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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瞬發本尊 │ 停止使用 │ 300 │ 59,665│
├─┼─────┼───────────────┼──────┼─────┤
│③│我是瞬發 │ 停止使用 │ 0 │ 161,411│
├─┼─────┼───────────────┼──────┼─────┤
│④│請密瞬發 │ 停止使用 │ 0 │ 66,548│
├─┼─────┼───────────────┼──────┼─────┤
│⑤│瞬發倉庫 │ 停止使用 │ 16,077,323 │8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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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瞬發倉儲 │ 停止使用 │ 0 │ 3,146,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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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正牌瞬發 │ 停止使用 │ 6,987,316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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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瞬發正牌 │ 停止使用 │ 18,643,710 │ 0│
├─┼─────┼───────────────┼──────┼─────┤
│⑨│瞬發 │ 停止使用 │ 87,900 │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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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舜發倉庫 │ 102年8月14日恢復帳號使用權 │ │ │
├─┼─────┼───────────────┼──────┼─────┤
│⑪│舜發昌庫 │ 102年8月14日恢復帳號使用權 │ │ │
├─┼─────┼───────────────┼──────┼─────┤
│⑫│舜發 │ 102年8月14日恢復帳號使用權 │ │ │
├─┼─────┼───────────────┼──────┼─────┤
│⑬│─舜發─ │ 102年8月14日恢復帳號使用權 │ │ │
├─┼─────┼───────────────┼──────┼─────┤
│⑭│─瞬發─ │ 102年8月14日恢復帳號使用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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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⑮│舜發888 │ 102年8月14日恢復帳號使用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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