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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99號
原 告 吳家輝
原 告 吳文吉
前列吳家輝、吳文吉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錫深律師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彦
訴訟代理人 張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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