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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43號
原 告 王瑞宏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代理人 林滿惠
被 告 王盈榛
楊錦祐
柯秀瓊
廖新皇
柯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王盈榛、楊錦祐、柯秀瓊、廖新皇、柯建成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23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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