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5號
上 訴 人 周秀勇
送達代收人 林彥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靜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